原告中国XX。
负责人韩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于增杰,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杨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中国XX承担。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书 记 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