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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杨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运民初字第94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增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


负责人韩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


委托代理人于增杰,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杨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中国XX承担。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人民陪审员  王 旭



书 记 员  尹XX


  • 2015-07-17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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