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女,汉族,1979年7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79年8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