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付XX诉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3)项民初字第010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付XX(曾用名付XX、付XX),男,195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XX。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被告袁XX,男,196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XX。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原告付XX诉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袁XX的委托代理人张恩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至2011年元月期间,被告陆续向我借款69500元。被告借款后,不守信用和XX,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95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与原告之间有合作建房协议,因为我当时没有钱就分批向原告借了69500元。借款后我就交给原告5万元,用于合作建房出资;另外偿还原告5千元;还有14500元我购买建筑材料用完了,该部分款也已在我们算合作建房帐的时候顶账了,所以我不应再偿还借原告的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袁XX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元月期间,分4次向原告付XX共计借款69500元,有被告袁XX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后被告偿还原告5千元,尚欠64500元未还。经原告追要,被告以已经交给原告用于合作建房的出资款及为合作建房购买建筑材料已经用完为由,拒绝偿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另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袁XX借原告付XX款6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后被告已经偿还5千元,原告予以认可,应当扣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6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借款后我将款又交给原告用于合作建房出资及购买建筑材料用完了,所以我不应在偿还借原告的款。是其如何使用借款的方式,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存在,其所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偿还所借原告下欠款64500元。对此纠纷的引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XX偿还原告付XX借款64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被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夏XX


审 判 员 郭    伟



书 记 员 马    光


  • 2013-11-11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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