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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胡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章晋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章晋兴,陕西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XX,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XX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胡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4-20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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