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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诉卢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高民一初字第9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女,江西省高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卢X,男,江西省高安市人。


法定代理人孙XX,女,系被告母亲。


法定代理人卢X某,男,系被告父亲。


原告黄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孙XX、卢X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份经别人介绍认识,2005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生下儿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识才一个多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都感觉彼此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了琐事经常相骂争吵。儿子二、三岁时原告觉得实在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成。之后原告外出打工养家,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好转。自从2012年底双方一直分居至今。2013年,原被告双方多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未果。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离婚,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有精神病,看病都是被告出钱,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而且原告尚欠被告父母43000元;二、原被告虽然在一起住但是没有夫妻生活;三、小孩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应出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份经别人介绍认识,婚前被告隐瞒了精神病史。2005年12月原被告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07年1月20日生下儿子。2008年7月8日被告在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发现了被告精神状况异常,感情渐渐疏远。但被告经过服药治疗,病情有所控制,现在在外务工。2011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由于家人劝说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农历2013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曾写过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未果。2014年5月26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了一个小孩。但是由于被告婚前隐瞒了其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曾复发,导致了原被告沟通不畅,夫妻感情渐渐疏远。虽然原被告的感情不和是因为被告有精神障碍,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在被告患病的情况下应该尽到扶养义务。而且被告经服药治疗,精神状况已经有所控制。只要双方互相谅解、互相谦让、互相信任,互相关心,夫妻关系仍有挽救的余地。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要求与被告卢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蔚



书 记 员 幸小剑


  • 2014-08-19
  • 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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