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西XX。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梁XX、被告北京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XX和被告北京XX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梁XX和被告北京XX公司所有的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姗妮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