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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梁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商)初字第21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梁XX,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西XX。


法定代表人梁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梁XX、被告北京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XX和被告北京XX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梁XX和被告北京XX公司所有的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姗妮



书 记 员  朱XX


  • 2015-01-05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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