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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姜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巴法民初字第060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魏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678XXXX5566-8。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华,重庆XX律师。


被告姜X,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张XX,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连云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姜X、被告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1-19
  • 巴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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