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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孙X、孙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7-2

  • 债权债务
  •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1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庆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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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XX。


委托代理人:王庆贵,安徽XX。


被告:孙X,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孙X,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蒋XX,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彭XX,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孙X、孙X、蒋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孙X、孙X、蒋XX、彭XX价值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本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周XX的房产(房屋坐落:马鞍山南XX),限制产权转移、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



书 记 员  梁XX


  • 2013-12-14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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