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徐赛,广东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6年12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李X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宋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