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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3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女,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徐赛,广东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6年12月0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李X承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宋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1-30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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