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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三中民终字第022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于蓬尧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XX。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77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蓬尧,北京XX律师。


原审被告余XX,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XX(科技园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邵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X,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及原审被告余XX、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X担任审判长,法官江X、法官郑X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XX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李XX的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国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零八元,由李XX负担一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XX公司负担两千三百三十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X代理审判员江X代理审判员郑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4-17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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