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海民初字第011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庆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庆才,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朱XX、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骆XX


  • 2015-05-28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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