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任静,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XX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费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四川XX律师。
原告徐XX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伟林
书 记 员 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