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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顺庆民初字第5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德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任静,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兆,四川XX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费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四川XX律师。


原告徐XX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伟林



书 记 员  伍XX


  • 2013-12-05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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