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廖XX、杨X(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泰燕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XX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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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赵 湘
书记员 曹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