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泰海民初字第09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志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X,男。


委托代理人金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张X,男。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江苏XX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4620元,由原告张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三山


审 判 员  赵亚亚


人民陪审员  蒯雅琴



书 记 员  汪XX


  • 2014-09-30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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