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杭XX。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杭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元,由原告黄XX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