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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公司与天津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一中民终字第09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永亮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阳道XX。


法定代表人钟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XX,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二初字第0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明


审 判 员  齐万久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贾 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7-02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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