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XX公司与金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蓟民初字第74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永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东一环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被告金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诉被告金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宾



书 记 员 刘明娇


  • 2015-06-05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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