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威XX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开发区九华XX。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夫妻关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威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6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威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