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威XX公司与王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04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永亮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XX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县开发区九华XX。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XX(夫妻关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威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6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威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威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菊玲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刘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6-19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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