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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XX公司与天津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蓟民二初字第16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潘志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XX,河南省XX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阳道XX。


法定代表人钟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天津市XX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XX公司诉被告天津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



书 记 员  高XX


  • 2013-12-10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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