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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与天津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蓟民二初字第1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卢永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五里庄村东XX。


法定代表人焦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天津XX公司总经理,住本单位。


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南XX内。


法定代表人:于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马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2013-03-15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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