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梁X,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曾XX,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蓬尧,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
负责人: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X因与被申请人曾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宋XX代理审判员申XX
书记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