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XXXX6350-9)。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XX。
法定代表人: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敏,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XXXX5379-7)。住所地:绍兴县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XX公司诉被告绍兴县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