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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XX公司与绍兴县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0)绍商初字第3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绍兴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XXXX6350-9)。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XX。


法定代表人:鲁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敏,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XXXX5379-7)。住所地:绍兴县XX。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XX公司诉被告绍兴县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


  • 2010-04-06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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