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被告:房XX,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房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王巧莲
书记员 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