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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班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华法民初字第59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凤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班XX。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班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翟XX


陪审员  樊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4-07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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