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房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濮民初字第21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凤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被告:房XX,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房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王巧莲



书记员  邢XX


  • 2015-07-13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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