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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华法民初字第39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凤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河南XX律师。


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濮阳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张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书 记 员  王颖


  • 2013-12-16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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