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X为与被上诉人黄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死亡后,上诉人王X怀疑被上诉人黄X故意延误救治导致被继承人死亡,向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已立案侦查,并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上诉人进行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对被上诉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黄X故意拖延救治被继承人,导致被继承人死亡,被上诉人依法已经丧失继承资格,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应当全部由上诉人继承。而被上诉人黄X在本案中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经上诉人报案,被上诉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尚未结案。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结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在尚未查清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可能丧失继承权的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并未丧失继承权,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2.6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何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