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女,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是8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