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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1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培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顾XX。


委托代理人丁XX,江苏XX律师。


被告马XX。


委托代理人沈培亮,江苏XX律师。


原告顾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X、被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培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5日生育女儿马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一直是由我和母亲照顾,被告很少主动关心女儿及我,跟我也很少交流,导致双方感情不够稳定。后被告调动至太仓工作一年,双方越发缺少交流,时常因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3年月10月至2014年2月双方及家人多次因矛盾起争执后受伤而报警,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希望,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婚生女马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XX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经人介绍后恋爱了一年左右才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女儿出生之后感情更加加深了。婚后有一阶段由于我的工作关系,平时不回家,但是周末我都是呆在家和老婆孩子一起过的。平时虽然女儿主要是由原告的母亲照顾,但是原告和女儿的日常起居都是由我父母一起负责照顾。我们的矛盾主要是家庭经济和生不生二胎的问题。夫妻间发生矛盾是正常的,需要双方沟通解决,其他亲属参与太多会导致矛盾恶化。我认为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还是有的,只要相互多沟通、其他人少参与是可以找到解决方式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XX和被告马XX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5日生育女儿马XX。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月起双方分居,婚生女马XX目前随马XX的父母生活。现原告顾XX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顾XX和被告马XX系自主成婚的合法夫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分居。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非常正常,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婚生女马XX年龄尚幼,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顾XX和被告马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帐号:55×××99。


审判员  姜X



书记员  吴X


  • 2014-04-02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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