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徐艳艳,安徽XX律师。
被告:汪XX,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XX,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胡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楚XX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艳艳,被告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公司同事,2005年相识,2006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7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8月11日生育一子汪XX。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经常因性格等方面的原因发生过矛盾,但出于对被告的感情,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还是因为生活习惯、性格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10月份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原告经打听,得知被告在外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曾试图努力挽救双方的婚姻,但被告不为所动,完全忘记了自己作为丈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接到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后对原告暴力相向,致使原告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虽然法院判处不予离婚,但在其后的半年时间内,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持续恶化,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的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且原告为O型RH阴性血,再次怀孕风险极大,怀孕发生溶血症的几率也很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二、婚生子汪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其他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凭票各半承担;三、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奇瑞BOBO城F8幢1单XX房产及车牌号为皖BXXX的奇瑞旗云3轿车归原告所有;四、判令被告返还其擅自收取的原告所有的房屋租金58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情况。
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次诉讼为第二次起诉离婚。
4、房屋产权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名下房产情况。
5、BOBO城F8幢1单元302室房屋家庭内部产权明细。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4日共同出具该套房屋的产权明细,名下房产实际出资情况及双方如有产权纠纷,以该凭据予以分割的事实。
6、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原、被告婚后购买车辆的情况及车型。
7、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后致身体受伤,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鉴定意见为原告伤情为钝性暴力伤所致。
8、短信记录、电话通话录音及书面记录、内Q记录。证明被告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
9、出院小结。证明原告系O型RH阴性血型,发生溶血症可能性极大,再次怀孕风险极高。
10、租房合同、收条、奇瑞BOBO城F47幢2单元301室房产证、产权声明。证明该套房屋系原告个人财产,房租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收取后应返还原告。
11、分居证明。证明2012年10月份开始原、被告分居的事实。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自愿给付抚养费。3、奇瑞BOBO城F8幢1单XX房屋按照房产局登记份额进行分割。4、皖BXXX奇瑞旗云3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5、被告收取的房租系在2012年2月份收取,当时双方感情尚好,收取的房租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其从芜湖市房地产登记管理XX调取的芜湖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欲办理房产证时,就共有房产各方占有的份额双方明确约定,原告占有份额60%,被告占有份额40%,该申请书有原、被告双方签名确认。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且结合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06年下半年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1日生育一子汪XX。婚前、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因素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5月份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不予双方离婚的民事判决,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且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婚生子目前跟随原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07年7月份购买位于奇瑞BOBO城F8幢1单XX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欲办理房产证时,就共有房产各方占有的份额在芜湖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面作出约定,原告占有份额60%,被告占有份额40%;但双方又于2010年5月4日就该套房屋出具家庭内部产权明细一份,内容为:该套房屋总价17.5万元,其中汪XX父母出资3万元、胡XX父母出资10万元,汪XX贷款5万元,其婚前还款二年,婚后原、被告共同还款三年,日后双方若有纠纷,以此明细为凭据分割。现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原告共计出资11.5(10+1.5)万元,被告共计出资6.5(3+2+1.5)万元。2010年10月份由原告父母出资5万元为双方购买牌号为皖BXXX奇瑞旗云3轿车一辆,双方婚后未添置其他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前、婚后双方多次因生活习惯、性格等诸多因素产生矛盾,现原、被告均愿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婚生子目前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原、被告离婚后,小孩仍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至于抚养费数额,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给付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每月支付6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除支付抚养费外,还应支付婚生子的医疗费、教育费的诉求,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的该项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奇瑞BOBO城F8幢1单XX房屋产权分割及权属问题,经查,该套房屋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商议该套房屋市场价值280000元,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依法应对被告予以补偿。据此,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应向被告补偿房屋价款100000元。被告辩称双方共有的该套房屋各方占有的份额比例为4:6,应按4:6的比例进行分割的意见,因该约定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而双方又于2010年5月4日对该套房屋产权份额作出变更,产权分割比例以各方出资额多少确定。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双方婚后购买的牌号为皖BXXX奇瑞旗云3轿车的权属及分割问题,经查,该辆轿车于2010年10月份由原告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且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本院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关于被告收取的5800元租金应返还原告的诉求,因该租金是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且已消费殆尽。故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XX与被告汪XX离婚;
二、婚生子汪XX由原告胡XX直接抚养,由被告汪XX自2014年6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该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汪XX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原告胡XX予以协助;
三、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奇瑞BOBO城F8幢1单XX房屋归原告胡XX所有,原告胡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汪XX房屋补偿款100000元;
四、牌号为皖BXXX奇瑞旗云3轿车归原告胡XX所有;
五、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7元,由原告胡XX负担100元,被告汪XX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审判员 楚XX
书记员 管国珺
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