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生于1950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委托代理人唐建国,四川XX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原告王XX诉被告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