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张X、任XX、四川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绵民终字第9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建国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XX。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建国,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XX。


负责人:岳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先X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XX,男,汉族。


中国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国,被上诉人张X,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国XX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已与张X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李华峰


代理审判员  邹XX



书 记 员  蒋XX


  • 2014-09-22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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