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谢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梓民初字第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建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


委托代理人唐建国,四川XX律师。


被告谢XX,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


原告王XX诉被告谢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1-08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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