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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万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雁民初字第041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维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告:万X,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万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员  马XX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审判员  陈 婷



书 记 员  刘XX


  • 2014-11-03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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