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高维,陕西XX律师。
被告:万X,女。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万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员 马XX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审判员 陈 婷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