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任X。
委托代理人李玮,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诉被告任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向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X负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