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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张少民初字第001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玮,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X。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张家港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年××月××日双方在江苏省仪征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周XX长期沉迷赌博,并于2012年7月因赌博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3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因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经常在外欠下赌债,原告已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各半承担。


被告周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XX与周XX均系再婚。2004年双方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XX,××××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7月周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夫妻关系淡漠。2013年3月,王XX第一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9月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因周XX仍未回家,也杳无音讯,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为此,原告王XX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原告王XX陈述,被告喜欢赌博,在被告离家之前原告已帮被告还了三笔赌债,给了被告三次机会,但之后被告赌得都不回家了。被告走后,原告找过被告,但未能找到。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系个体木工,年收入3-4万元,女儿王XX现在张家港市城西小学就读二年级,主张女儿由其抚养,并自愿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暂住人口身份信息、(2013)张少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对家庭、子女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女王XX的抚养,原告表示愿意抚养婚生女王XX,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综合考虑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原告的负担能力以及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对原告的该项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故本案暂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周XX离婚。


二、婚生女王丹X由原告王XX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王XX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99)。


审 判 长  黄海燕


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书 记 员  陆XX


  • 2015-01-2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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