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
委托代理人朱庆帅,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苏州市XX,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蠡XX。
经营者陈XX。
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苏州市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邵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审判员 邵XX
书记员 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