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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X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鄂钟祥刑初字第001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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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XX。


辩护人刘玉杰,湖北XX律师。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XX及其辩护人刘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9月,被告人樊XX为贩卖麻谷,在钟祥市XX门前,以每颗38元的价格向“蔡哥”购买了97颗麻谷,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买了6袋冰毒。2013年9月,被告人樊XX以每颗50元的价格在钟祥市郢中XX一电玩城及其附近进行销售,先后卖给尹X、邵X、冯X等人。2013年9月27日21时许,钟祥市公安局民警执勤巡逻到钟祥市郢中XX一电玩城内例行检查时,当场将被告人樊XX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还未销售完的73颗麻谷和6袋冰毒。经称重,共重7.35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被告人樊XX毒品照片、对查获毒品称量照片及被告人樊XX毒品交易时电话照片,证人冯X、邵X、尹X、寇XX、寇XX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笔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钟祥市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钟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钟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出具的关于办理樊XX贩卖毒品案的情况说明,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关于办理樊XX贩卖毒品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情况说明,钟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证明及十指指纹信息卡,钟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申请变更201XXXX0928寇XX贩卖毒品案中涉案人员信息的情况说明,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钟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出具的查获毒品证明,被告人樊XX手机通讯记录清单,被告人樊XX及证人寇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X非法贩卖毒品9.5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XX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二、对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XX


审 判 员  寇 飞


人民陪审员  覃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4-07-09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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