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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诉被告高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鄂钟祥胡民二初字第000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福泉三号南XX1626,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高XX,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大峪口金山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哲辉



书 记 员  曾宪荣


  • 2014-11-20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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