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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鄂钟祥刑初字第001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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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钟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因涉嫌犯玩忽职罪2014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杰,湖北XX律师。


钟X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刘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1、2013年7月,钟X市畜牧兽医局申报2012年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在项目建设初步验收阶段,项目施工单位五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邓某为了承建的项目能顺利通过验收,委托钟X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胡XX送给作为该项目初步验收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王X2万元现金。


2、2010年上半年,钟X市XX公司老板甘X为了能顺利申报大型沼气项目补助资金,在被告人王X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X5000元现金。


3、2010年上半年,钟X市南湖XX通过钟X市发改局申报“小X虾”人工繁育基地项目,钟X市南湖XX场长李XX为了争取人工繁育基地给予补助资金,在被告人王X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X1万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王X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5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8年9月,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时任局长李XX(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王X为钟X市XX公司申报湖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被告人王X在明知钟X市XX公司无任何申报基础条件的情况下,不正确行使职权,仍为其虚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效益、产值等情况向湖北省发改委申报,并申报成功,使钟X市XX公司获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补助资金40万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X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X滥用职权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受贿罪,被告人王X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全额退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2013年7月,钟X市畜牧兽医局申报2012年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在项目建设初步验收阶段,项目施工单位五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邓某为了承建的项目能顺利通过验收,委托钟X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胡XX送给作为该项目初步验收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王X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钟X市畜牧局农业血防项目建设基本完工,钟X市发改局、财政局、畜牧局、冷水镇政府、长寿镇政府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其他验收人员都在初步验收表上签了字,只有王X认为还需要进行一些整改完善,为了能让这个项目顺利通过验收,施工单位五三建筑公司邓某委托胡XX给王X送了2万元,王X在初验报告上写了整改意见后签了字。


(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邓某承建的钟XXX业血防项目建设工程在初步验收时,钟X市发改局的王X一直没有在验收表上签字,邓某为了能让该项目尽快通过验收,委托胡XX送2万元给王X。事后,胡XX给其打电话说王X已在验收表上签了字,2万元也给了王X。


(3)钟XXX业血防项目相关资料,证实该项目情况。


(4)被告人王X对上述事实亦供认。


2、2010年上半年,钟X市XX公司甘X为了能顺利申报大型沼气项目补助资金,在被告人王X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X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甘X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甘X申报大型沼气项目补助资金,其找发改局的王X询问项目申报进展情况时在王X的办公室送给王X5000元现金。过了不长时间,该申报项目就落实。


(2)钟XXX公司大型沼气工程项目相关资料,证实该项目情况。


(3)被告人王X对上述事实亦供认。


3、2010年上半年,钟X市南湖XX通过钟X市发改局申报“小X虾”人工繁育基地项目,钟X市南湖XX场长李XX为了争取人工繁育基地给予补助资金,在被告人王X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王X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李XX找市发改局王X询问其南湖XX场申报的“小X虾”人工繁育基地项目申报进展情况,获悉竞争很激烈。其遂与南湖XX场副场长胡X乙商量,决定送给王X1万元钱,请王X帮忙争取项目补助资金。之后,李XX就让司机罗X在南湖XX场财务上借支了1万元,李XX在王X办公室送给了王X。经过王X的争取,南湖XX场的“小X虾”人工繁育基地项目获得了补助资金。


(2)证人胡X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为争取“小X虾”人工繁育基地项目补助资金的事,南湖XX场场长李XX与其商量送给王X1万元钱。之后李XX讲事情已办妥了,当年年底申报的“小X虾”人工繁育基地项目获得了省发改委的批复。


(3)证人罗X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南湖XX场场长李XX让其到财务上借支1万元钱交给他,他照办了。过了段时间,李XX告诉他说为“小X虾”申报项目的事将1万元钱开支了,让他找些发票报账,把1万元借支还掉。后来罗X丰收办法弄了些加油票,把借支处理了。


(4)“小X虾”人工繁育项目相关资料,证实该项目情况。


(5)被告人王X对上述事实亦供认。


(二)滥用职权罪


2007年,江XX在钟X市东XX的泡苇冲开始建设八仙洞景点项目,该景点项目未正式开业,未产生收入、产值和利税。2008年上半年,江XX获悉可以申报旅游景区艺术开发项目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遂找到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时任局长李XX,提出想申报旅游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2008年9月,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时任局长李XX(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王X为钟X市XX公司申报湖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2008年9月22日,江XX独资注册成立了XX公司,除其本人外,没有其他固定员工,租赁钟X市旅游宾馆228客房为其办公地点。被告人王X明知钟X市XX公司无任何申报基础条件,遂在向省发改委的申报请示中虚报了XX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泡苇冲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效益、产值等情况,虚称:XX公司成立于2004年,现有资产1800万元,占地面积3000亩,现有工作人员8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17人,开发旅游景点200多处,兴修服务设施80多处,钟X市东XX泡苇冲开发旅游景点开发已成雏形,仅“去年”就接待游客2万多人,企业经营产值达230多万元,上交税金20多万元。使XX公司的泡苇冲项目申报成功,钟X市XX公司获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补助资金40万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8年上半年,李XX任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省发改部门对旅游服务业建设有补助资金的政策,东星XX提出想帮江XX申报旅游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服务业项目申报归口在发改局的农村经济科,李XX遂跟分管该科的时任副局长周X和该科科长王X说江XX想申报旅游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项目,让他们按申报项目的正常程序给江XX办好申报手续。并告知江XX直接找周X、王X具体办理申报相关手续。过了段时间,王X将其起草,周X审核的江XX向省发改委申报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文件拿给李XX,李XX未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核即签发了该文件,过了几个月,省发改委就把项目的40万元资金计划下过下来。事后没有专门针对这个项目安排人到现场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2)证人江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个人独资注册成立了湖北钟XXX公司,注册资金是30万元。该公司除江XX是固定人员外没有其他的固定员工。2000年,江XX在钟X市东XX购买了泡苇冲的一片山林,使用年限是70年,并办理了林权证。2007年江XX开始在东XX的泡苇冲建八仙洞景点项目,修建了一公里多路基,建了两栋水泥房子、一栋木房子、一栋木房基础、八仙洞洞口建设,种植了泡桐、兰竹、桂花、紫薇、广叶兰、银杏等风景树,投资了有70-80万元。2008年上半年,江XX找到钟X发改局的李XX说其泡苇冲的这个项目符合申报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要求,李XX就同意其项目往上申报。过了几天江XX在发改局找到李XX,李XX在其办公室内安排王X负责帮江XX组织申报。王X让江XX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八仙洞的设计图纸、效果图、实际已建的图片等,还有部分资料是王X帮其制作的。2009年初,泡苇冲申报的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批下来了40万元。由王X起草的向省发改委申请泡苇冲项目建设资金的钟发改文(2008)110号请示文件中提到的关于泡苇冲项目经营状况都不是属实的,是王X为了能帮江XX争取专项资金而夸大的,泡苇冲旅游项目自2007年开始建设至今,没有正式开业,没有收入、产值和利税。专项资金下达后,主要建了水泥古树、过滤井等,这两个项目共投入有10多万元,以前没建完的继续在建,项目建设内容没有按要求实施完成,对项目的投资也没有达到360万元,江XX个人总共投资了100万余元。泡苇冲项目钟X发改局是王X在负责,他们在申报时以及专项资金下达后都没有到现场检查过。由于资金链断开,该项目搁置至今没有建成。钟X发改局没有组织对该项目验收过。


(3)证人周X的证言,证实其自2003年至今,任钟X市发改局副局长,2008年至2013年6月分管农业。2008年下半年,王X拿了一个报告让周X签字,说是李XX局长安排为江XX申报省服务业项目资金的,周X就在核稿人上签了字。过了段时间40万元资金就从省里拨下来了,王X同样让他在下达该笔项目资金计划通知上签了字。该项目具体申报和建设情况其不清楚。当时没有明确专门的科室具体负责服务业项目。


(4)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泡苇冲项目的有关文件、申报材料,证实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向省发改委申报泡苇冲项目服务专项资金的请示中对XX公司及泡苇冲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虚报,主要是:将尚未正式营业,未产生产值、利税的泡苇冲项目虚报成已接纳游客2万多人,产生产值230多万元,利税20多万元;XX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在请示中改为成立于2004年;该公司只有固定人员江XX一人,申报请示中则称该公司有员工8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17人等。由此,获得了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0万。


(5)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下达计划通知及财政支付材料,证实省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0万元于2009年拨付给XX公司。


(6)XX公司有关资料,证实XX公司的情况。


(7)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证实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的条件和监督、管理规定。


(8)被告人王X对上述事实亦供认。


另有以下经过质证的证据证实下列事实:


(1)被告人王X的户籍证明,任职批复、文件,证实被告人王X的身份情况。


(2)非税收入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王X退清了受贿赃款。


(3)钟X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X在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其交代了该院已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X在担任钟X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与地区经济科科长期间,负有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报批、管理和监督之责,却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其明知XX公司申报的泡苇冲旅游引导资金项目不符合省发展委规定的申报条件,会导致国家资金损失,仍在申报请示中夸大虚报公司经营状况和泡苇冲项目情况,导致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在案发后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能够主动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受贿部分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退清了受贿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X受贿罪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和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归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滥用职权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罗XX


人民陪审员  范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4-08-14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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