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北XX律师。
被告齐XX,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齐XX返还原物纠纷关系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长军
审 判 员 朱慧姝
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