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
委托代理人程忠平,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X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XX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任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