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任XX与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劳动工伤
  • (2015)昆民初字第15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忠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任XX。


委托代理人程忠平,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X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XX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任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4-29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