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山东XX。
委托代理人:杜XX,山东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与被告胡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X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立梅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