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振,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被告陈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仝 洋
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
人民陪审员 韩XX
书 记 员 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