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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刘XX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天民桥初字第1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振,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被告陈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仝 洋


人民陪审员  杨少海


人民陪审员  韩XX



书 记 员  梁XX


  • 2015-04-07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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