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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XX公司与王X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金牛民初字第18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峨眉山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峨眉山XX公司员工。


被告王X为,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XX律师。


原告峨眉山XX公司与被告王X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峨眉山XX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峨眉山XX公司自愿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峨眉山XX公司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9元(减半收取1239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99.50元,由峨眉山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徽静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5-14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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