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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诉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城民三初字第1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冯XX,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4年5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审判员  毛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5-12
  •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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