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X,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4年5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审判员 毛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