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诉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黎民初字第1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XX人,务农,住本村。


被告任某某,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XX人,务农,住原籍。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绍敏


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路XX


  • 2015-07-02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