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XX人,务农,住本村。
被告任某某,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黎城县东阳XX人,务农,住原籍。
委托代理人段剑杰,山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绍敏
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