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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蒋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3)崇州民初字第19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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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杨川,四川XX律师。


被告蒋XX。


原告陈XX与被告蒋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羊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层板,被告签收货物后却迟延给付货款,现尚欠140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000元。


被告蒋XX辩称,欠原告货款14000元属实,欠款是因原告供应的层板规格不符要求,原告也同意退货,所以没有给付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向被告蒋XX口头约定供应层板,2012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层板,被告在“送货单”上签收后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诉讼由此产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一致的陈述、送货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14000元。被告辩解原告同意其退货要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陈XX货款1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羊 虎



书记员 卫XX


  • 2013-10-30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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