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杨川,四川XX律师。
被告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X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崔XX负担。
审判员 胡X
书记员 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