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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与董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崇州民初字第15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川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杨川,四川XX律师。


被告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董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X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崔XX负担。


审判员  胡X



书记员  周X


  • 2015-02-09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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